(2013)富民一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孔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498号原告孔某某,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力,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孔某某全额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