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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候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陈镇东xx村xx组,农民。被执行人候xx,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xx省道苏坊xxxx站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候xx于2013年4月1日前履行完借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间的双倍利息,交通费300元,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候xx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候xx银行存款309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变卖或拍卖,用拍卖、变卖款抵偿借款等。审判员  孙百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