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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任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负责人王某某,系该组组长。任某某诉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0元,减半收取,由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瑞生审 判 员  李 璇人民陪审员  郑铁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文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