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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爽诉被告周梅、韩志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爽,周梅,韩志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李爽,女,1985年6月25日生,满族,个体。被告周梅,女,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志诚,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爽诉被告周梅、韩志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爽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梅、韩志诚在昌图县老城镇某村共同养殖的肉食鸡进行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梅、韩志诚在昌图县老城镇兴隆村共同养殖的肉食鸡进行扣押。在查封期间由被告周梅、韩志诚保管、喂养,但不允许转移、宰杀、抵债,可以变卖,但必须保留相应价款提交法院)。且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公望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佟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