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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苑永杰、招远市金苑造纸厂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家信用社,苑永杰,招远市金苑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家信用社。负责人王德新,主任。被执行人:苑永杰,男,1958年10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苑家村。被执行人:招远市金苑造纸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苑永杰、招远市金苑造纸厂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