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24-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25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24-935号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48-50号佳都国际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学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姣丽、董鹏,均系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2号B座16C。法定代表人朱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十二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十二案受理费共计6840元减半收取3420元,由原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楚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灿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