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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钟智与欧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智,欧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64号原告钟智,个体户。被告欧克勇,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智与被告欧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智于2013年4月23日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钟智负担。审 判 长  李世敏审 判 员  陆光曜人民陪审员  刘绍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