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寇某甲诉寇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甲,寇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寇某甲,女,汉族,学生。监护人席某某,女,汉族,系原告外祖母。委托代理人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寇某乙,男,汉族,村民,系原告之父。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甲诉被告寇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甲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人民陪审员 赵忠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