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沈迪芬与魏建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迪芬,魏建苗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701号原告:沈迪芬。被告:魏建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迪芬诉被告魏建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迪芬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迪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迪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迪芬负担。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邝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