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外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外初字第24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沈宇锋、章韵燕。被告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RANKELLIS。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6.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4元,合计人民币770.5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邱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