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潘党委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党委,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372号原告:潘党委,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刘敏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党委诉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党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党委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