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民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邵某乙、邵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邵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丙。委托代理人:王龙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戊。上诉人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邵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某甲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邵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元芬审 判 员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章玉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