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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6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霞与诸城市中联服装印花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诸城市中联服装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676-2号原告李霞。被告诸城市中联服装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东部项目区。法定代表人邹立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诸城市中联服装印花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诸城市中联服装印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