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胡鸣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鸣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催字第9号申请人:胡鸣强。申请人胡鸣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号码为20632523,票面金额柒万伍仟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2月8日,出票人胡鸣强,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收款人胡鸣强,持票人胡鸣强的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胡鸣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燕青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娄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