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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胡鸣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鸣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催字第9号申请人:胡鸣强。申请人胡鸣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号码为20632523,票面金额柒万伍仟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2月8日,出票人胡鸣强,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收款人胡鸣强,持票人胡鸣强的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胡鸣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燕青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娄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