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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通风机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通风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商初字第7-4号原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曲云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增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通风机厂,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郭恒,该厂厂长。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荣崖商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账户存款6万元。现原告以被告同意一次性付清(以承兑方式)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之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天津市通风机厂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悦支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