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巍与被告田茂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巍,田茂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刘巍。被告田茂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巍诉被告田茂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巍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刘巍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