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永川、董志刚与张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川,董志刚,张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杨永川,农民。原告董志刚,农民。被告张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川、董志刚与被告张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川、董志刚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川、董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川、董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杨永川、董志刚负担。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