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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永川、董志刚与张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川,董志刚,张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杨永川,农民。原告董志刚,农民。被告张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川、董志刚与被告张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川、董志刚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川、董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川、董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杨永川、董志刚负担。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