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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外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吴金芳与洪汉民、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芳,洪汉民,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中科迈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外初字第26号原告吴金芳。委托代理人周锦惠、高操,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汉民。被告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华侨投资区2号路。法定代表人杨立群。被告浙江中科迈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灵峰南路。法定代表人章可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芳诉被告洪汉民、浙江中科迈高材料有限公司、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金芳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申请要求免交或减交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陈 格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