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外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吴金芳与洪汉民、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芳,洪汉民,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中科迈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外初字第26号原告吴金芳。委托代理人周锦惠、高操,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汉民。被告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华侨投资区2号路。法定代表人杨立群。被告浙江中科迈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灵峰南路。法定代表人章可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芳诉被告洪汉民、浙江中科迈高材料有限公司、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金芳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申请要求免交或减交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陈 格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