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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异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刘林昌、杨培水、王树凤、张大晏与郇心东、张桂玲、张强、郇心胜、郇心飞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昌,杨培水,王树凤,张大晏,郇心东,张桂玲,张强,郇心胜,郇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异字第9-1号案外人肖国壮。申请执行人刘林昌。申请执行人杨培水。委托代理人刘林昌,男,住文登市抱龙街***号***室。申请执行人王树凤。委托代理人刘林昌,男,住文登市抱龙街***号***室。申请执行人张大晏。被执行人郇心东,荣成市虎山镇郇家村53号。被执行人张桂玲。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郇心胜。被执行人郇心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肖国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肖国壮称,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阳光小区80号楼603室房产原系张桂玲、郇心东所有,2008年2月12日,他们已将该房产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我,我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在此房中居住了四年多的时间。当时买卖房产时双方有买卖契约,申请执行人之一的张大晏还作为买卖证明人在契约上签字,故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归案外人所有,请求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法诉前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桂玲与郇心东系夫妻关系,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阳光小区80号楼603室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桂玲名下,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荣法诉前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房屋。案外人肖国壮称该房屋已于2008年2月12日从被执行人张桂玲、郇心东购买,房款已付清,并提供购房契约一份、张桂玲收款收据一份、荣成市渔兴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予以证实,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阳光小区80号楼603室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桂玲名下,本院对其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尽管案外人肖国壮提供证据证明查封房屋已出卖给案外人,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产权属并没有发生转移,该房产仍然是被执行人所有,故案外人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肖国壮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