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前斌申请宣告胡素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前斌,胡素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张前斌。被申请人胡素华。指定代理人张前国。申请人张前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素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指定胡素华的儿子张前国为代理人,适用特别程序于2013年4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胡素华系申请人张前斌的母亲。胡素华自2006年开始记忆减退语言模糊,2012年元月起进而失语,完全不认识家人,穿衣、吃饭、洗漱、大小便等均不能自理,2013年3月9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胡素华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张前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胡素华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张前斌为胡素华的监护人,照料胡素华的日常生活。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前斌与被申请人胡素华系母子关系。2013年3月9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胡素华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胡素华目前无言语交流,不认识家人,认知功能及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胡素华的丈夫张海洲已于1983年去世,女儿张翠云已于2003年10月去世(女婿邓云林健在)。现胡素华的儿子张前志、张前国、张前斌健在。经张前志、张前国、张前斌、邓云林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张前斌作为胡素华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胡素华现经鉴定后,能够确认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民事行为能力,而申请人张前斌作为胡素华的儿子,要求认定胡素华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张前志、张前国、张前斌、邓云林一致同意由张前国担任胡素华的监护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胡素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前斌为胡素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