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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邢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