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仝某甲与仝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甲,仝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595号原告仝某甲,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孙口镇白拉仝村。被告仝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打渔陈镇东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甲诉被告仝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某甲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某甲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仝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