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杨国壮、杨胜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杨国壮,杨胜义,杨红杰,张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成斌。被执行人杨国壮。被执行人杨胜义。被执行人杨红杰。第三人张玉玲,系杨国壮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中,该法律文书规定,杨国壮偿还邮政储蓄银行本金31841元,罚息2988元,杨胜义、杨红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还。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把杨国壮之妻张玉玲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玉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