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振涛与XX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云,吴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振涛。上诉人XX云因与被上诉人吴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住所地在南宁市东门商务区领世郡1号楼4幢402室,被上诉人在义乌市起诉,违反了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云没有提供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南宁市的证据,而其住所地在义乌市。据些,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XX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振升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