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执仲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燕成与被执行人威海友联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燕成,威海友联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仲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孙燕成。被执行人威海友联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皂北湾(新船重工车间辅楼3213室)。法定代表人慈元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经劳人仲案字(2013)第8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新船重工有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在新船重工的收入1788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菊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莎莎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