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终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彭怀存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彭怀存,张玉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李明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怀存。委托代理人:赵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华。委托代理人:汪承旭。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怀存、张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