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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恒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芜湖恒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候续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祥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被告:芜湖恒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区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恒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2元,由原告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晔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