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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刘金石与谢朝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石,谢朝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刘金石。被告:谢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石诉被告谢朝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石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石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朝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金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