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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旭远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旭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庆。委托代理人陈昕。被告杭州旭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旭远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于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