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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郁玲芳与申屠海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桐庐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玲芳,申屠海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桐庐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郁玲芳。被告:申屠海金。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桐庐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汤彗星。原告郁玲芳诉被告申屠海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桐庐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郁玲芳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玲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玲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郁玲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