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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执字第17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邵珠辉与李学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珠辉,李学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执字第1782-1号申请执行人邵珠辉,男。被执行人李学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将被执行人李学双所有的鲁QT07**号出租车评估、拍卖。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学双所有的鲁QT07**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永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