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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王金亮与梁宁平、梁小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亮,梁宁平,梁小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55号原告:王金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利娟。被告:梁宁平。被告:梁小朵。原告王金亮诉被告梁宁平、梁小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飞燕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利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宁平、梁小朵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亮诉称:被告梁宁平因购买挖机和位于杭州的房屋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借款交付后,被告梁宁平于2010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11年1月10日前归还。到期后,梁宁平未归还借款。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小朵理应共同偿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1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梁宁平、梁小朵未作答辩。原告王金亮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条1份,证明借款的事实。证据2、婚姻登记资料1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梁宁平、梁小朵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既未答辩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梁宁平曾用名梁小林。2010年7月15日,梁小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0元,约定于2011年1月10日前归还。至今梁小林未归还借款。2012年12月3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向浙江法制报交纳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87年4月2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能表明原告与被告梁宁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梁宁平应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借款,现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梁宁平归还借款人民币2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逾期利息,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1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梁小朵与被告梁宁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小朵应对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垫付的公告费,系被告未到庭所致,故应由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宁平、梁小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金亮借款人民币23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1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梁宁平、梁小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金亮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4元,减半收取3177元,由被告梁宁平、梁小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帐号为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钟飞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