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田玉芹与刘智广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芹,刘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田玉芹,女,居民。被执行人刘智广,男,系县财政局干部。申请执行人田玉芹与被执行人刘智广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双方所生男孩刘家坤随被告田玉芹生活,由原告刘智广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智广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田玉芹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智广支付刘家坤2011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间抚养费72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田玉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智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人又提出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经执行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刘智广将执行款7200元给付田玉芹,迟延履行利息田玉芹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智广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二):刘家坤2011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间抚养费72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