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方美琴与张居金、邢玉珍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琴,张居金,邢玉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368号原告:方美琴,女,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方志超,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桃红,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张居金,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邢玉珍,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美琴与被告张居金、邢玉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美琴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居金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钱立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翠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