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张某,女,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王某某,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全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