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兴华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097号罪犯张兴华,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9)绵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华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6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张兴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1999年11月18日送我狱服刑。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2年1月30日止于2020年7月29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2005)雅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19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22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35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8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兴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