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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王顺花诉龙岗南约高达表带厂、香港坤记表带厂有限公司养老保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顺花;龙岗南约高达表带厂;香港坤记表带厂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78号原告王顺花,女,布依族,户籍地址: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龙岗南约高达表带厂,住所地:龙岗街道南约工业区。负责人林本强。被告香港坤记表带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王顺花诉被告龙岗南约高达表带厂、香港坤记表带厂有限公司养老保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1999年3月1日入职被告处,担任普工,月工资3100元,被告未为原告购买社保。2013年1月25日,被告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为由非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因被告未为原告购买社保,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未购买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按每月1600元标准支付至终生。本院查明,被告自2011年4月份开始至2013年1月份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保争议。本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原、被告只是就缴费年限发生了争议,这种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原告应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顺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宜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