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朱启民与应炬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炬良,朱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炬良。委托代理人:吕迎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启民。上诉人应炬良为与被上诉人朱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09)东巍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5月24日本院以上诉人应炬良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为由,裁定按上诉人应炬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2年12月3日本院经再审查明,应炬良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已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撤销本院(2010)浙金商终字第480号民事裁定,由本院继续审理。2013年3月18日本院向上诉人应炬良发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应炬良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应炬良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09)东巍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