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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赵东山与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山,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310号原告赵东山,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学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山与被告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虎审 判 员  刘莉人民陪审员  邵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