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