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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叶汝洪与叶江、吴志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汝洪,叶江,吴志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40号原告叶汝洪。委托代理人张国华、季乾英。被告叶江。被告吴志能。本院在审理叶汝洪与叶江、吴志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汝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汝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叶汝洪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俊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