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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董某某,女,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祁某某,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