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董某某,女,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祁某某,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