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天真与许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真,许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1253号原告徐天真。被告许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真诉被告许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天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天真撤回对许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免后收取20元,由徐天真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晓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