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万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晓明、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万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晓明,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万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横浦村。法定代表人:王保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晓明。被告: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港沿经济小区(崇明县港沿公路100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曲阳路259号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万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晓明、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万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晓明、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万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冰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