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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524号原告牛某某,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胡欣荣,女,饶阳县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天任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士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