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赖文魁与李德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文魁,李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赖文魁。被执行人李德福。申请执行人赖文魁与被执行人李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德福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文魁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德福支付借款204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德福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赖文魁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4000元,被执行人李德福尚欠申请执行人赖文魁人民币204000元。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赖文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