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楼子清与叶裕春、义乌市锦绣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81号原告楼子清。委托代理人应旭海。被告叶裕春。被告义乌市锦绣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裕春。委托代理人周元弟。原告楼子清诉被告叶裕春、义乌市锦绣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子清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由原告楼子清负担。审 判 员 徐亦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