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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培金与张书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金,张书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张培金,男。被告张书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金与被告张书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培金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