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培金与张书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金,张书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张培金,男。被告张书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金与被告张书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培金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