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成与被告庆城利恒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成,庆城县利恒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502号原告李忠成被告庆城县利恒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成与被告庆城县利恒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忠成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