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威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展开、管祖香与张火荣、安吉县明生电力辅助工程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展开,管祖香,张火荣,安吉县明生电力辅助工程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安吉县营销服务部,郑建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淳安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民初字第57号原告:方展开。原告:管祖香。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邵道厚。被告:张火荣。被告:安吉县明生电力辅助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芝村村自宅。经营者:范明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安吉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芜园西路155-159号。负责人:卢钧。被告:郑建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淳安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碧云天2幢2-1、2-2、2-3号。负责人:卢建池。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展开、管祖香诉被告张火荣、安吉县明生电力辅助工程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安吉县营销服务部、郑建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淳安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展开、管祖香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展开、管祖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张火荣、安吉县明生电力辅助工程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安吉县营销服务部、郑建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淳安县营销服务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展开、管祖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方展开、管祖香负担。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